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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便利存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UNG, Norman Sheung Ho





債  務  人  陳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