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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葉涵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0804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