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志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柒仟肆佰伍拾貳元
違約金、滯納金貳仟柒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