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哲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上限為三百六十日,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
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上限為九十日,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