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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柏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
按
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872元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8.51%
002
69,296元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003
28,312元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2.99%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