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其中柒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