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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訟代理人  吳俊輝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謝宜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已於民國113年5月3日遷入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經多次查訪皆無人回應,無從得知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回函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