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6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