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10年06月23日向
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
聲請人,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另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款)。
(二)
惟債務人對
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3年03月23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3年05月24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59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