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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蔡嘉琪 


債  務  人  潘昱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10年06月23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另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款)。
    (二)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3年03月23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3年05月24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5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52元
潘昱守
自民國113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04月22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10152元
潘昱守
自民國113年04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2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10152元
潘昱守
自民國114年0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