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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洪靖捷 


債  務  人  林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谷威於民國(下同)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80萬元,借期自112年03月20日至142年03月20日,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月調整)加碼年率1.07%,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3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566號及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800,00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7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00,000元
林谷威
自民國113年03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04月20日止
年息2.78%
001
新臺幣28,800,000元
林谷威
自民國113年04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0日止
年息3.336%
001
新臺幣28,800,000元
林谷威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