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3號
陳鳳龍
邱春花
一、債務人彭敏涓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彭敏涓、邱春花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彭敏涓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