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謝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8452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866元,共計新臺幣9439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