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