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451號
李悅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俞巧昀即俞君柔於民國100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李悅伶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28,380元整。(二)債務人俞巧昀即俞君柔另於民國102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李悅伶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159,946元整。(三)
詎債務人俞巧昀即俞君柔於113年2月1日起、113年1月1日起分別未再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債務人李悅伶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分別28,324元整、85,356元整,合計113,680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5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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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