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庭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陳庭軒於000年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二)債務人
迄113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5,544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92元整、消費款73,21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39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213元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