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趙麗霞前於民國94年3月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7181元,及自民國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