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安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0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425元整,及自民國100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