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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柏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787元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3.5%
002
24,368元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