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舒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貳仟壹佰元、
違約金貳仟壹佰壹拾貳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