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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楊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楊智明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8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8,487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