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永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玖仟零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壹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壹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9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