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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一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柒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39元
陳一州
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新臺幣
218,876元
陳一州
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
 003
新臺幣
8,871元
陳一州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8%
 004
新臺幣
75,743元
陳一州
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