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28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01計算之利息;(二)壹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1.)其中伍萬零陸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陸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