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參佰元,第二期肆佰元,第三期伍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貳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