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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08號
債  權  人  億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訟代理人  鄭楚甯律師

            孫芮叡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威波淨零碳排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