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17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張于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于庭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于庭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