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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4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馨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捌仟零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8008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4358元,共計新臺幣10236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