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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潘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一),線上申辦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9日起至118年11月9日止,利率依年利率4.99%計算,依前揭契約第9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竟於113年3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經催討,聲請今仍有283,6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證據:一、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臺幣利率表乙份。三、放款帳卡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