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柯順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順隆於110年04月12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請方式,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順隆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298,575元,而於112年12月0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5,064元,以上共計新臺幣303,63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