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4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家俞即李京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00年月7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即借款人李京珮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21日向
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
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
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1,748元,自民國100年月7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
迭經催討均無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證1: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證2:帳務資料、證3: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