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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4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宋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