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5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李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