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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11號
債  權  人  顏金源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芬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7月19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王淑芬已於民國108年9月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亦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