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玖長洋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進財
債 務 人 王麗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加拿大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玖柒角陸分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