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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玖長洋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進財 


債  務  人  王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加拿大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玖柒角陸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