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訟代理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游佩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