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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積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軍佑 
債  務  人  陳軍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肆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