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