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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018元
鄭智鴻
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19,950元
鄭智鴻
自民國106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0,144元
鄭智鴻
自民國106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32,980元
鄭智鴻
自民國105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14,356元
鄭智鴻
自民國105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