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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珍珠即吳軒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