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37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