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388號
兼法定代理 劉泰延
人
一、債務人丞泰菸酒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劉泰延應向債權人給付參佰伍拾參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