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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碧雲即王陳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王陳碧雲前於民國94年11月2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1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0,000元,並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