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