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