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50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七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