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650號
孔祥能
一、債務人孔令輝、孔祥能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孔令輝前就讀市立新北高工進修學校邀同債務人孔祥能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額度50萬元及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9,94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孔令輝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4,742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6月6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孔祥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65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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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