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71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柒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付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斯郅豪前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37,503元,及自民國113年0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