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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99號
債  權  人  天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豐安 


債  務  人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