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80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佳錫、呂宣成、許麗雲、璨隆精密有限公司、吳瑞鴻、林依婕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之請求已有
執行名義,即就同一債權聲請
本票裁定,並經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在案,此有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47號全卷
可稽,故
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