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908號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葉綺紅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葉綺紅
住所設於桃園市,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又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葉綺紅已於民國113年2月2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