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債 權 人 鍾采融
債 務 人 蔣舒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除應給付代購費用
暨其手續費、國際運費、關稅等支出外,另應給付受領遲延保管費用1,500元,
惟未提出雙方約定或其他釋明資料,是本件請求請求逾
主文所示範圍,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